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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71號債 權 人 詹鴻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鼎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2紙支票發票人為何?。

㈢確認聲請事項原因事實所載2紙支票付款人為債務人楊鼎濬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