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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73號債 權 人 趙方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維修費48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