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73號債 權 人 趙方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維修費48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