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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78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鍾潤民

鍾哲宇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璧先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世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鍾哲宇即陳麗娟之繼承人、鍾璧先即陳麗娟之繼承人、鍾潤世即陳麗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麗娟之遺產範圍內與鍾潤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1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鍾潤民於民國94年及98年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14筆,合計新臺幣735,204元,其中額度80萬元,邀同案外人陳麗娟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新臺幣288,116元,餘欠83,173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5年05月12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鍾潤民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

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次查案外人陳麗娟於115年04月08日死亡,其繼承人鍾哲宇

、鍾璧先、鍾潤世依法應於繼承陳麗娟所得遺產為限與債務人鍾潤民,就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

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繼承人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家事事件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2078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173元 鍾哲宇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世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民、 鍾璧先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11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83173元 鍾哲宇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世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民、 鍾璧先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173元 鍾哲宇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世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鍾潤民、 鍾璧先即陳麗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