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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050號債 權 人 林佑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靜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Line截圖中ching為債務人羅靜宜之釋明。㈡請提出債務人羅靜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