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47號債 權 人 陳致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謝瑞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謝瑞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6月份薪資、資遣費、代墊費用、特休、預告工資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