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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49號債 權 人 陳韋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所提存證信函表明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突歇業

、法定代理人失聯,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行方不明。若無行方不明,應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謝瑞仁可受送達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關於意思能力及更名之記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六月薪資、資遣費、特休、代墊費用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