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55號債 權 人 振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送貨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55號債 權 人 振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送貨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