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52號債 權 人 蕭幸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83,144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權人6月薪資、資遣費、代墊費、特休、預告工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