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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60號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厚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民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