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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161號債 權 人 魏志全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記載工程款項分文未付,逃避款項,聲請對債務人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送貨單影本為證。

三、惟聲請人即債權人未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提出送貨單據抬頭記載為「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未合,自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魏志全」是否正確?(因與狀附送貨單抬頭為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於聲請狀蓋用正確債權人之印章(如為公司應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若正確,敘明魏志全為本件債權人之緣由並釋明之。㈢陳報請求金額613,011之計算式。㈣提出債務人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及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未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