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266號債 權 人 張文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明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12月26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