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債 務 人 王明信即明信生活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承租單位供債務人辦理公司登記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8月16日至114年11月15日止,每月租金2,500元,租約到期後自動續約,惟債務人未給付114年11月15日到期後迄今之每月租金,及未續簽新一期之房屋租賃契約,亦未將營業登記遷出,構成違約,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前項租金暨利息,以及違約金1,275,000元。惟本件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於租期屆滿前已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依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二條約定已自動續約,因已自動續約即無共同約定事項第二條所訂「期滿未經續約或未簽立新約•••㈡若乙方具上開情事卻遲未辦理公司遷址(註銷或解散),每逾一日,視同乙方及丙方同意連帶給付違約金每日伍仟元整予甲方」之違約未遷出之情事。故債權人請求違約金1,275,00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