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263號債 權 人 張文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債務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5萬元」是否
有誤?(因與10張本票面額新臺幣32萬元不相符)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12月7日」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