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