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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