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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1293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債 務 人 鍾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鍾勝富於民國110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1,325元

(含本金27,050元、利息14,275元)及其中(1)4,516元部份自115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2)3,569元部份自115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8%計算之利息;(3)18,965元部份自115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2129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16元 鍾勝富 民國115年06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1 002 新臺幣3569元 鍾勝富 民國115年06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88 003 新臺幣18965元 鍾勝富 民國115年06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