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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債 權 人 宅舒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世明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㈢提出請求懲罰性賠償與衍生勞務損失9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補正債務人違約及已履行契約月份之釋明資料,並提出請求返還退款92,000元已扣除稅額、行政手續費之釋明文件。」,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8月24日具狀補正已繳納裁判費及相關釋明之陳述,惟其中債務人已履約價值、衍生勞務損失等均係債權人單方陳述,缺乏客觀數據之憑證,顯須經調查證據方得認定,又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故未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調查證據程序規定,故本院無從逐一審認或令債務人對之主張,本件釋明仍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