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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債 權 人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違約金「每日按新臺幣190元計算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報價單一般條款第6條計算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