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債 權 人 鄭關東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進旺即彩韻宗教文創精品工藝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進旺即彩韻宗教文創精品工藝坊發支付命令,經查,彩韻宗教文創精品工藝坊為蔡進旺獨資經營,惟彩韻宗教文創精品工藝坊業已歇業,且債務人蔡進旺戶籍現設於臺中○○○○○○○○○,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債務人蔡進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