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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401號債 權 人 劉意楨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衛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二、本件意旨略以:1.110年7月10日至115年7月10日公司暫停營業,期間僅付2個月薪資,未支付勞保、健保、社保,相關費用一切由勞方自行處理。2.勞方提供自己房子貸款供資方使用,至今未返還任何費月。3.請求110年7月10日至115年7月10日工資,平均工資每月3萬6千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兩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以上開主張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賴衛賢核發支付命令,僅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為釋明。然經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資方為合益生技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人未釋明賴衛賢為雇主,未能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債務人為「賴衛賢」是否有誤。陳報請求金額2,592,000元之計算式,並分列各項請求。提出雇傭契約書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未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