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531號債 權 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我是夢想家有限公司、卓良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我是夢想家有限公司業於115
年7月10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9597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列「卓良賢」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若欲向其請求,則請提出得以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依狀附釋明文件所示,本件買賣關係應存在於債權人與我是夢想家有限公司之間,而卓良賢僅為該公司未廢止前之法定代理人。)㈢承上,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