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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824號債 權 人 盧璿元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福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福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惟聲請狀僅提出彩色影印照片數張及大型重機行照彩色影本一件,經本院於115年8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115年5月3日之臺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㈡請提出訴外人已賠償債務人陳福文金額為何?㈢請提出車損25萬元之計算式及發票或收據影本。㈣請釋明利息自115年5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