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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耀即陳彥偉之繼承人、張宗萱即陳彥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張宗萱即陳彥偉之繼承人身分證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彥偉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