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債 權 人 臺中市神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姚文榮債 務 人 陳勝和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其中新臺幣1,500,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5,500,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