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文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詹文雄原位於臺中市石岡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東勢區戶政事務所石岡辦事處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