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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3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3278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URA APRIL EVE GAMBA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3278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離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5年9月11日移署資字第1150123435號函在卷可憑,顯屬須向國外公示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另本院115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於合法送達債務人前,債務人即已離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然原裁定已具有裁定之形式,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