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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3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3921號債 權 人 黃偉嘉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昱汝即龍虎呷早午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51條第3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自114年2月起受僱於債務人紀昱汝經營之龍虎呷早午餐,債務人惡意積欠8個月薪資,及代債務人代墊保險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紀昱汝即龍虎呷早午餐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上載「對造人即資方龍虎呷早午餐」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釋明。然債權人於聲請時未據提出「龍虎呷早午餐」之商業登記資料,亦未提出受僱於債務人紀昱汝之文件,自不足釋明「龍虎呷早午餐」即為紀昱汝所營獨資商號,或債務人龍虎呷早午餐即為紀昱汝,自不足釋明對紀昱汝之請求。經本院以裁定命補正「提出龍虎呷早午餐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提出受雇於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收受裁定後雖提出LINE對話紀錄,並提出「日沛早午餐店」之登記資料,惟對話紀錄無法釋明通話對象為何人及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且所提「日沛早午餐店」登記資料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紀昱汝即龍虎呷早午餐」不同,亦未提出龍虎呷早午餐相關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紀昱汝之身分證明年籍資料,且未釋明受僱於債務人紀昱汝等釋明之事實,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及說明不符,且未盡釋明其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