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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曾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2445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