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債 權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成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聿玶(原名:蔡惠萍)兼蔡振安之繼承人、蔡莊秋玉即蔡振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蔡振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蔡振安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向被繼承人蔡振安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