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債 權 人 嘉登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債權人前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往返交通費用金額為何?並釋明其請求依據及提出收據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295,74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