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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債 權 人 卓岳榮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品澄即陳豐實之繼承人、陳品融即陳豐實之繼承人、陳柏欽即陳豐實之繼承人、陳錫慧即陳豐實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柏欽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精明一街之住所已於102年5月14日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另債務人陳品澄、陳品融、陳錫慧設籍之住所亦均為彰化縣,此有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四人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四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