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債 權 人 黃金新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雅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戶籍址寄送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