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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債 權 人 綾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科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綾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乙方寰家工程行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