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詠妍即廖心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居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