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債 權 人 貴舟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香梅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文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黃」香梅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
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請確認係「黃」或「黃」)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