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債 權 人 陳又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偉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㈣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