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奕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奕彰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10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