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甯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游甯心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卷可稽,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