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詠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