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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債 權 人 鄭成賢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忠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11月

20日」?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