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士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已遷移至澎湖縣馬公市,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士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已遷移至澎湖縣馬公市,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