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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士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已遷移至澎湖縣馬公市,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