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債 權 人 聖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華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具有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