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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林彥璋債 務 人 永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債 務 人 何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98,98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