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債 權 人 佳福雙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逸寧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曉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門牌號:臺中市○里區○○路0號9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㈡提出債務人張曉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㈣承上,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
,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