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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債 權 人 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永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3.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4.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㈢確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