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債 權 人 姜竣傑債 務 人 高勻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故針對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