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債 權 人 夏威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佳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政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5)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