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李藝如
李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藝如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政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7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2月5日。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李藝如自民國114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6,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政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5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96元 李政義 李藝如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0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16196元 李政義 李藝如 自民國115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96元 李政義 李藝如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