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卓仕杰兼黃玉霜之繼承人
卓榮文兼黃玉霜之繼承人
卓佳淇即黃玉霜之繼承人
卓佳韻即黃玉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卓佳淇、卓佳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玉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卓仕杰、卓榮文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05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卓佳淇、卓佳韻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玉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卓仕杰、卓榮文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卓仕杰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卓榮文及第三人黃玉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10年04月09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金額339,41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卓仕杰於應還款日民國114年09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28,054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第三人黃玉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10年04月09日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黃玉霜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黃玉霜其子女卓佳淇、卓佳韻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卓佳淇、卓佳韻應對被繼承人黃玉霜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510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3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單、4繼承系統表、5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