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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ORTEZ JANFERSON SALAZAR 弗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CORTEZ JANFERSON SALAZAR

弗森(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