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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債 權 人 王顯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㈡提出【完整】南投仁愛之家退費申請書及收據影本。

㈢提出南投仁愛之家保證金為3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㈣提出第三人王必海郵政儲金86,347元係由債務人陳佳暄收受保管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㈤提出被繼承人楊碧花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

完整繼承系統表、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⑷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2